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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


汽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以及哈尔滨华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汽车与建筑工程学院具体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二条 根据哈尔滨华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,设置汽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,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。
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-9人组成,任期3年,可连选连任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,副主席1人,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,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组成应在征求学院意见的基础上,由教务处提名,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,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,报教务处备案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。

为保证学位评定分委会的有效工作,凡无法正常承担工作的委员,应按产生委员会委员的正常程序调整。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, 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三章 工作职责
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

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

  1. 审批学士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。

  2. 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,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。

  3. 提出建议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。

  4. 审查申报学位授权学科点材料。

  5. 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事宜。

  6. 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与布置的其它工作。

  7. 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要求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,制定学位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、办法等。

    第四章 议事规则

   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, 也可由委员会主席委托委员会副主席主持。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会议。

   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,在进行投票表决做出重要决定时,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方为通过。

   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,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,报委员会主席批准。对需听取委员意见的议题, 应事先将有关材料发至每位委员。

   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,记录包括会议日期、地点、 出席委员人数、缺席委员名单、议题审议结果,会议主席签字等。会后发会议纪要。

   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议题及委员回避制度,当会议议题涉及以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,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,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。

   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特殊议题时,可邀请有关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列席参加会议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汽车与建筑工程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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