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以及哈尔滨华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汽车与建筑工程学院具体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二条 根据哈尔滨华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,设置汽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,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-9人组成,任期3年,可连选连任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,副主席1人,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,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组成应在征求学院意见的基础上,由教务处提名,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,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,报教务处备案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。
第四条 为保证学位评定分委会的有效工作,凡无法正常承担工作的委员,应按产生委员会委员的正常程序调整。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, 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
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
审批学士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。
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,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。
提出建议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。
审查申报学位授权学科点材料。
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事宜。
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与布置的其它工作。
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要求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,制定学位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、办法等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, 也可由委员会主席委托委员会副主席主持。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会议。
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,在进行投票表决做出重要决定时,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方为通过。
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,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,报分委员会主席批准。对需听取委员意见的议题, 应事先将有关材料发至每位委员。
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,记录包括:会议日期、地点、 出席委员人数、缺席委员名单、议题审议结果,会议主席签字等。会后发会议纪要。
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议题及委员回避制度,当会议议题涉及以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,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,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。
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特殊议题时,可邀请有关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列席参加会议。
汽车与建筑工程学院
2023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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